據新華社電 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同時,增加了相應的判決形式,規定法院可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主體範圍基礎上,也作了適當擴大,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納入行政訴訟主體。  (原標題:行訴法修改迎來三審 民告官範圍擬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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