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亞東 《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已於近日實施。這是繼1992年後,福建省再次立法保護長樂海蚌。該規定新增限額捕撈制度、採捕需有許可證並延長了禁補時間。
  隸屬福建福州的長樂市地處閩江口南岸,一面靠山,一面臨江,兩面向海。總面積20697公頃的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落在長樂東側海面上,屬於省級自然保護區,是福建省八大保護區之首。海蚌學名西施舌,長樂海蚌肉質脆嫩,味道獨特,是福建的名特產,享譽中外。
  近幾年,人們對長樂海蚌的需求量急速增加,再加上新式捕撈海蚌設備的出現、漁民無限制捕撈和海洋環境受污染等原因,長樂海蚌資源急劇減少。
  為防止漁民無限制的採捕海蚌,規定明確指出,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海蚌採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長樂市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海蚌採捕許可證,並按照海蚌採捕許可證規定的場所、時限、採捕限額、採捕工具及其方式進行作業。
  規定還強調,海蚌殼長不足九釐米的不得採捕,嚴重違法者最高可罰款10萬元,並沒收捕撈工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對於保護區內海蚌的捕撈數量,將由長樂市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蚌資源調查評估結果確定年度海蚌採捕總量,並向社會公佈。
  為了提高海蚌的繁殖量,規定將禁捕期延長至3個月,從每年4月20日到7月20日,禁止有關採捕海蚌和從事有礙海蚌增殖的活動。
  規定還提出在保護區內南、北各劃定一個重點增殖保護區,加強對海蚌親體和苗種資源的保護,並實行常年禁捕。
  該規定正式實施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標題:違法採捕者最高可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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